申请执行人宁XX,男。
申请执行人杨X,女,系宁XX之妻。
被执行人靳X,男。
本院2011年8月25日受理宁XX、杨X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2000元及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靳X的月工资收入依法进行了冻结,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期间,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