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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XX、杨X申请执行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XX,男。

申请执行人杨X,女,系宁XX之妻。

被执行人靳X,男。

本院2011年8月25日受理宁XX、杨X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靳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2000元及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靳X的月工资收入依法进行了冻结,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期间,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李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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