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XX,女。
被执行人饶X,男。
本院2011年8月18日受理孙XX根据(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饶X的退养工资1409元,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协助,每月扣饶X700元。标的较大,需要较长时间扣款,致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不能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