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演XX,男,汉族。
被执行人周XX,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XX,女,汉族。
本院受理申请人演XX依据本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1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刘XX不服本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以(2010)汉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1年3月24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汉中民提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本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