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区威宇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盛宝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佛山市X区威宇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盛宝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X区威宇电器有限公司共欠被上诉人徐州市盛宝实业有限公司218668.55元,扣除退货104723.85元,余欠113944.70元。上诉人佛山市X区威宇电器有限公司自愿于2012年2月10日之前将上述余款支付给被上诉人徐州市盛宝实业有限公司。付清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58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350元,由被上诉人徐州市盛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279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X区威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蕾
代理审判员刘程
代理审判员黄博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