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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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