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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和解协议

时间2012年4月17日上午

地点本院第五审判庭

审判员:李文波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原告龙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略)。

原告龙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原告龙某与被告彭某自愿和好。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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