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分公司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略)。(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某、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诉称:被告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钢材,双方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供货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2011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钢材款367576.9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原告钢材货款367576.9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50000元。
被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和原告并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这笔钢材款。
被告郭某辩称:我和倪某欠原告钢材款是事实,跟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我们还欠原告钢材款337576.90元,愿意与原告协商付款。
被告倪某辩称:同意郭某的意见,愿意与原告协商付款。
查明:被告郭某、倪某挂靠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株洲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湘润•阳光爱琴海2#楼,因施工需要,被告郭某、倪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唐某购买钢材。2011年10月23日,被告郭某、倪某跟原告唐某对账确认尚欠原告唐某钢材款367576.90元未付。对账后,被告郭某、倪某仅支付了30000元,尚欠337576.90元未付,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倪某确认欠原告唐某货款337576.90元,被告郭某、倪某在2012年5月31日前支付180000元给原告唐某,余款157576.90在2012年7月31日前全部付清;
二、被告株洲友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若被告郭某、倪某未按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义务,被告郭某、倪某须承担违约金20000元,原告唐某有权就全案标的357576.9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976元,减半收取4488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7008元,原告唐某自愿承担3504元,由被告郭某、倪某承担3504元。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华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