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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潭行初字第5号原告邓联芳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联芳…。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

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该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该局政策法规股干部。

本院在受理原告邓联芳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后,原告邓联芳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联芳在本案判决或者裁定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联芳撤回对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联芳负担。

审判长唐卫文

审判员唐荷兰

审判员尹海涛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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