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县人,XX,住(略)。
被告湘潭县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湘潭县永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贺某某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0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卢为明
二○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宗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