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7年8月至2010年9月任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2010年10月起任南召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1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1年11月5日主动到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某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某犯贪污罪,免于某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1)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王成金
审判员刘子国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洪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