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住(略)。
被告周某,女,198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义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建沅、代理审判员万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4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义某、被告周某参加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义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义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14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唐建沅
代理审判员万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