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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西防城港一浪工贸有限公司、宁某、傅某因与被上诉人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贵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防城港一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X区友谊大道X号外贸大院内X幢X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某,男,48岁。

上诉人(一审被告)傅某,女,成年。

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鉴林。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黎某甲,男,48岁。

委托代理人黎某乙。

上诉人广西防城港一浪工贸有限公司、宁某、傅某因与被上诉人黎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港北区人民法院(2010)港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荣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钰雄、李庚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刘丽、速录员梁明燕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宁某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鉴林、被上诉人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港北区人民法院(2010)港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

审判长马荣兴

审判员黄钰雄

审判员李庚华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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