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民初字第X号
原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无业,住(略)。
被告:谢某乙,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因被告谢某乙已将所借之款还清了,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立案后因被告谢某乙已将所借之款还清了,原告为此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李文斌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