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又名丁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郭某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1年7月30日作出(2011)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追缴涉案赃物豫x号马自达轿车一部及作案工具大水牛牌电脑主机一台。原审被告人丁某不服,以其系无罪且轿车非涉案赃物不应追缴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1)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传芳
审判员张鹏飞
审判员何军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理炳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