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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区X路X号万达广场X幢。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某。

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2011)苏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由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伍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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