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区X路X号万达广场X幢。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某。
迪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某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2011)苏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一案,由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