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某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经理。
上诉人朱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某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朱某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李妮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二Ο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