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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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