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