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隆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X路X号苏豪时代广场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X镇独f桥。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原告徐州隆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隆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徐州隆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隆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50元,减半收取15825元及保全费5000元,计20825元,由原告徐州隆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耿德举
代理审判员张演亮
二○一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