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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龙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阳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略)。

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袁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书记员洪志芳担任记录。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阳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告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保险公司于某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袁某保险金共70000元;

二、龙某此前支付给袁某的医药费由袁某返还给龙某16000元;

三、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38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19元,袁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阳曙文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洪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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