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阳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略)。
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袁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告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书记员洪志芳担任记录。原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阳某某,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被告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某保险公司于某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袁某保险金共70000元;
二、龙某此前支付给袁某的医药费由袁某返还给龙某16000元;
三、袁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38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19元,袁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阳曙文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洪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