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党某(又名党X),女,汉族,住(略),居民。
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
负责人严某,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党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是依公司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生存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每三周年支付一次。案件受理费633元。经双方确认后,申请执行人党某于2012年3月31日收到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应该支付的2008年至2011年四年的保险红利3233.36元、2008年至2010年三年的生存保险金1440元和案件受理费633元,共计收到现金5306.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峰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李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