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明、毛某某,陕西省渭南市X区崇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林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但其婚前财产应归自己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的陪嫁物有太阳能一台、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被子及个人衣物若干。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林某陪嫁物中的冰箱一台、电视机一台、被子五床及个人衣物归其所有,其余自愿放弃归原告王某所有。
三、双方再无其它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原告王某已交纳300元,调解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魏智国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