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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2011)澄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县X路,澄合矿务局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女,系申请执行人王某子母。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县X村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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