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X巷X号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略)。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2011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罗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被告罗某涉嫌诈骗罪,被邵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告段某某借给被告罗某的借款属于某嫌诈骗财产范围内,该案件现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案需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陈凯军
代理审判员龚婧
人民陪审员欧阳春跃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海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