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
被告罗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罗XX位于某兴市X区XX门面和住房中的财产(价值22万元的部分),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罗XX位于某兴市X区XX门面和住房中的财产(价值22万元的部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德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