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符某。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某诉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符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在XX股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符某的申请符某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资兴市XX水电站60000元的股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杜钢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