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潘某诉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史某、潘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史某、潘某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09年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某、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史某、潘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二元,由武某负担四百七十五元(已交纳),史某、潘某负担三千一百七十七元(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二十六元,由史某、潘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段丽萍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