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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与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XX。

被告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XX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余XX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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