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
被告余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XX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余XX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