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
被告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谭XX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谭XX在中国银行的存款4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谭XX在中国银行的存款4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某航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