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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与被告谭XX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XX。

被告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谭XX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何XX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谭XX在中国银行的存款4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谭XX在中国银行的存款4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某航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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