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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袁XX。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何XX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何XX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罗围开发区安置房车库HXA栋X号一间(房产证号:(略)),罗围小学FRW栋X一套(房产证号:(略)),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何XX所有的位于某围开发区的安置房车库HXA栋X一间(房产证号:(略)),罗围小学FRW栋X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某航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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