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何XX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何XX价值150000元的财产(罗围开发区安置房车库HXA栋X号一间(房产证号:(略)),罗围小学FRW栋X一套(房产证号:(略)),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何XX所有的位于某围开发区的安置房车库HXA栋X一间(房产证号:(略)),罗围小学FRW栋X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某航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