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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中心、田某彩票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

委托代理人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某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Ⅹ。

委托代理人某Ⅹ。

上诉人某因彩票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某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1月,甲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X月X日,甲在位于某某镇城东市场XX号的彩票专卖店(专卖店号:Ⅹ)购买第10102期电脑型体育彩票(竞猜类胜平负),购买金额为10000元。以投注单方式投注,在彩票销售机上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打印100张,单张复投50倍。2011年X月X日,甲兑奖时发现所购彩票46、51、55、56、59、64至第100张,与投注的场次不一致,且与在彩票销售机确认的场次不一致。另,甲所购彩票是一次性机打复印,时间段为2011年X月X日16时29分49秒至2011年X月X日16时41分22秒,每张间隔4至5秒,不存在操作的技术问题。甲多次找某某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彩中心)协商处理此事,体彩中心无法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彩票销售时其设备未存在问题这一事实,且田Ⅹ(Ⅹ号彩票专卖店的负责人)是涉案彩票的实际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在整个购买彩票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只涂写了一张投注单,却出现了两个错误号码,且错误的号码与甲投注的号码不一致。甲认为正是基于某彩中心彩票机的失误导致甲正确的投注未能得以实现,造成直接损失126749.70元。现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体彩中心、田Ⅹ赔偿甲损失126749.70元;2、案件受理费由体彩中心、田Ⅹ承担。

体彩中心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彩民购买彩票时应该当场对彩票进行核实,开奖之后再主张有错误的,体彩中心不承担责任。

田Ⅹ在原审法院辩称:对甲所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其中,体彩中心给我们专卖店提供的体彩机不符合要求,要求是提供TPT-IU这个体彩机,实际提供的体彩机却不是这个型号,体彩中心存在过错。体彩机的使用权、维护权和所有权都在体彩中心,不在田Ⅹ这一销售人某这里。根据合同,田Ⅹ只是体彩中心授权的代理人,是一个内部销售人某,专卖店也是属于某彩中心的,不是田Ⅹ本人某的,设备和名号都归体彩中心所有,田Ⅹ一方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和我方都认可操作时没有失误,只是出的结果不一致,可以推定是机器本身出了问题,我方同意甲对体彩中心进行索赔,但我方不同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X月X日,甲在某某镇城东市场XX号的彩票专卖店(专卖店号:Ⅹ)购买第10102期电脑型体育彩票(竞猜类胜平负)共计100张,购买金额共计为10000元。甲填写了一张投注单,意向为18、19、32、44。此后,上述的彩票开奖后,甲发现其所持的100张彩票中有42张彩票数码与其当初投注意向不一致,即:应为18、19、32、44,实为18、19、32、46。就此情况,甲于某票开奖后与体彩中心进行了交涉,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另查,原审庭审中,甲与田Ⅹ、体彩中心一致确认:如果上述的42张彩票与甲投注意向一致,则该42张彩票对应的奖金为126749.70元。

再查,2010年X月XX日,体彩中心与田Ⅹ签订《某某体育彩票管理中心B级专卖店代理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合同书》(以下简称彩票合同书),其上记载有电脑体育彩票销售的相关事项:1.8B级专卖店基础销售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某育彩票销售终端机一台(TPT-IU),专业防火墙一台(x),UPS一台,IVT以及相关线材等。……3.2田Ⅹ义务和权利3.2.1田Ⅹ负责人某销售员必须参加由体彩中心授权的体育彩票专业培训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体彩中心颁发的《销售员证》。《销售员证》有效期为一年。田Ⅹ所有销售员必须持本人某《销售员证》方可上岗。……4.1体彩中心义务与权利4.1.1体彩中心提供田Ⅹ使用的B级专卖店的体育彩票交易系统目前可支持排列3、排列5……4.2田Ⅹ义务与权利4.2.1田Ⅹ有义务销售体彩中心所提供的所有体育彩票产品,并且有权根据体彩中心所规定的各种产品的佣金比例,按时足额获取销售佣金及兑奖佣金。……18.1体彩中心义务和权利18.1.1体彩中心提供一套完整的B级专卖店基础销售设备供田Ⅹ使用。体彩中心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田Ⅹ只具有使用权。18.1.3体彩中心负责B级专卖店基础销售设备的软硬件的安装、配某、调试,保证田Ⅹ的正常销售。……田Ⅹ于某讼中提交了上述的彩票合同书,田Ⅹ的证明事项为:体彩中心应该提供TPT-IU机器,但是实际上提供的不是这个型号的机器;实际提供的机器归体彩中心所有,机器没有质量认证的标识,有可能存在瑕疵;体彩中心对机器拥有所有权,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义务都属于某彩中心,与田Ⅹ无关;体彩中心和田Ⅹ是委托代理关系,田Ⅹ本身是体彩中心的销售人某,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不能归结于某售人某,而应由体彩中心来承担法律责任,田Ⅹ不是适格被告。此外,田Ⅹ于某审中提供照片6张,证明事项为:实际提供的机器和应该提供的机器不一致。对于某Ⅹ的上述二份证据,甲的质证意见为:1、对于某同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6页1.21,对投注单有明确的解释,甲拿着体彩中心提供的投注单,由田Ⅹ进行扫描,之后出彩票,所以投注单是佐证彩票的重要证明;4页1.10,说明彩票终端机会出现故障;9页1.47,1.48,1.49,1.50,说明都有可能出现故障,有人某原因,有软件原因。国家体育总局在2008年发布X号文件《关于某脑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的要求》,随即又发了《关于某脑型体育彩票销售终端机采购的通知》,对整机要通过国家3C认证,对读票机误码率小于0.1%,卡纸率小于0.1%,彩票终端机是有误差的,不能排除。2、照片显示不出来田Ⅹ、体彩中心的机器符合要求,没有3C标识、产地和合格证。2011年X月XX日又出现了错票现象。体彩中心的质证意见为:1、对于某同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不认可甲和田Ⅹ对合同的理解和陈述。2、照片和本案没有关系,照片中前三张是现用机型属实,后三张是TPT型号的机器,是不是IU型号,我方不确定,照片不能证明现用机器有故障和错误。上述事实,有彩票、彩票合同书、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买受人某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本案中,甲在购买了体育彩票后,应当及时对所购彩票进行查验,以确定所购彩票是否与自己的投注意向一致,如存异议,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彩票开奖前)与田Ⅹ、体彩中心交涉以解决问题。但是,在合理的时间内,甲并未就所购彩票与投注意向不一致的事情与田Ⅹ、体彩中心进行交涉以便及时解决问题,甲的行为应被视为其对所购彩票的认可。即使如甲所述,其在开奖后发现所购彩票与投注意向不一致,那么,甲购买时的疏于某查的行为和在合理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应由田Ⅹ、体彩中心来承担,否则,有失公允。此外,当事人某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某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某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彩票合同书上记载的是包括但不限于TPT-IU型号的机器,因此,体彩中心提供的彩票机器不必一定是TPT-IU型号的机器,而且,甲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购买彩票时机器出现了问题,因此,甲要求田Ⅹ、体彩中心承担责任,实为不妥。综上,法院认为甲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对甲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某法院关于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甲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体彩中心作为彩票的销售管理机构应当向作为消费者的彩民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彩票终端机,但体彩中心在原审并未举证证明其向田Ⅹ提供的体育彩票终端机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故体彩中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原审法院认为甲应当及时查验所购彩票,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进行交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甲只填写了一张投注单,彩票终端机扫描该投注单后所出彩票应与投注单一致,故甲没有必要核对全部彩票;三、原审法院判决田Ⅹ作为本案的被告是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体彩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田Ⅹ认可原审法院判决结果,但认为体彩中心应该对甲承担一定责任。

体彩中心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甲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在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某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购买彩票过程中,出卖人某付彩票后,买受人某该及时对彩票进行核对和检验,检验的目的在于某明出卖人某付的彩票是否与买受人某投注意向相符,买受人某否对彩票进行检验密切关系着其切身利益。同时,对彩票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彩票上记载的信息是否准确,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本案中,甲购买体育彩票后,不论其购买的是1张彩票,还是100张彩票,甲都应当根据自己的投注意向及时对所购的每张彩票进行核对,如果发现与投注意向不符,甲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彩票出卖人某出异议。而且,甲购买的彩票总金额为1万元,如此大额的投注,其更应该注意核对每张彩票与投注意向是否一致。但是,直到该期彩票开奖前甲都未向彩票出卖人某出过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甲所购彩票符合其投注意向。故针对甲认为其没有必要核对全部彩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某票终端机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某题。本案性质系彩票纠纷,甲所购买的标的物为体育彩票,并非彩票终端机,故彩票终端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与本案不属于某一法律关系。故针对甲认为体彩中心应对彩票终端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某审法院判决将田Ⅹ作为被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甲就本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在起诉状中明确将田Ⅹ作为被告,且在甲得知田Ⅹ与体彩中心之间签订有彩票合同书后,并未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田Ⅹ的起诉,故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将田Ⅹ作为被告依法作出判决于某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甲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一十八元,由甲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三十六元,由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甍

代理审判员张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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