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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XX与被执行人谢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XX。

被执行人谢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0)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XX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曹XX在银行的存款56000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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