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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霍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某,女。

上诉人李某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法院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在原审法院起诉称:位于某区胡同X号平房7间为我的私产。2009年,霍某及其父母在未征得我和我的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安排我住进A区一出租房内,并断绝我与其他亲人的联系,使某的人身自由处于某某和其父母的控制之下。霍某和其父母采取威胁和逼迫的方式让我在违背自己意志的情况下将我的上述房产赠与霍某。霍某达到目的后更加变本加厉的对我进行虐待,我多次要求搬回自己房屋居住,都被霍某拒绝。直至2010年5月,我才在他人的帮助下得以脱离霍某的控制,并被直接送至医院治疗。霍某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我将某区胡同X号房屋对霍某的赠与,诉讼费用由霍某承担。

霍某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李某自愿搬到A区居住,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并躲避霍某及其子女。李某将房屋无偿、无条件赠送给我是完全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李某的起诉中指控我和我父母虐待李某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撤销赠与未必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代理人代理资格和意图有明显缺陷和不良动机。我作为受赠人不具备侵害李某的基本条件。综上,我认为李某被霍某和其子女接走后,在霍某及其家人以及李某娘家亲属康某、李某等人的威逼、利诱下,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诬告我虐待她并企图借此撤销赠与的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现我根本不与李某共同生活,也不存在任何侵害李某或李某近亲属的情况,即便李某因受到威逼、利诱而对赠与行为产生悔意也不属于某定撤销赠与之理由,故我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霍某系李某之孙女。某区胡同X号房屋7间(建筑面积110.8平方米)原系李某名下之私产。2008年6月,李某之子、霍某之父霍某将李某接至霍某承租的位于某京市X区某庄园X楼X单元X室房屋居住。2009年8月3日,某公某处到北京市X区某庄园X楼X单元X室对原、霍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予以公某。李某、霍某签订的《赠与合同》约定,李某自愿将坐落于某区胡同X号房产全部无偿赠与霍某所有(排除霍某配偶的财产共有权),霍某自愿接受李某赠与的上述房屋。2009年9月8日,霍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2010年5月9日,李某被其亲属从A区某庄园X楼X单元X室内接走。庭审过程中,李某提供证人康某出庭证明以下内容:2008年8月,我被霍某安排到A区某庄园X楼X单元X室负责照顾李某生活,李某经常吵着让霍某送她回自己在北官房的老宅子,但霍某一家一直没让老太太回家,老太太就经常冲我抱怨,说他们有阴谋,没安好心。大概在2009年夏天,老太太拿着写有自己名字的房本,又跟霍某提出要求送她回北官房X号的老宅子住,可是他们还是不让她回去。大概又过了几个月,一天下午霍某来了说,你要回北官房也行,你把房子赠给我,明天就办公某,办完我就让你回北官房。老太太说:房子是我的,我为什么要改成你的名字你们不管谁想改名字,那也得等我死了以后吧。听老太太这么说,霍某就说:明天公某的人就来,你如果不听话,不按照霍某说的去做就弄死你,把你拖出去喂狗。听了这些话,老太太就没敢再说话。第二天,霍某、霍某他们就带了几个公某处的人过来,让老太太按了手印。事后,霍某对我说:你就干好你的事,你在这看到和听到的事情不要对别人讲,乱管事对你不好,我黑道白道都有人,你要是敢告诉别人当心你的小命。我听了很害怕,而我就是一个保姆,我当时也没想管他们家的闲事。从办完公某后,霍某、霍某他们对老太太的态度越来越差,老太太就不让我出去遛弯了,说让我快去快回,别一出去就那么长时间,我不在家她害怕。后来老太太还跟我说,我不在家,她吃他们做的饭就感觉烧心,而吃我做的饭就没事,她怀疑他们在她的饭里下了药。办完公某后老太太再说要回北官房和要见什么人,他们就不理了,没办法老太太就让我打电话找人来,我怕惹麻烦,就找各种理由推脱,老太太就一直求我,还说她就是爬也要爬回去,我要不帮她,她就撞死等等。经不住老太太一再央求,也看着老太太实在可怜,我就按老太太的要求给她的亲戚李某打了电话,后李某联络霍某在2010年5月9日把老太太接了出来。李某出庭证明以下内容:我是李某的侄孙子,我证明李某将房产赠与霍某是在她人身受到霍某一家控制和限制被胁迫情况下做出的,不是她的真实意愿。2010年3月,我接到老太太保姆康某的电话,说老太太非要我去A区X区老太太的住的地方,当时霍某没在家,老太太一见我就哭着对我说:你怎么不想着看看我,我想回北官房,但他们不让我回去,谁也不让见,他们要杀人灭口,在我饭里下药。老太太说北官房的房子已经改成霍某的名字了,我不同意改,霍某就说弄死我,要把我拉出去喂狗之类的话。她一再表示要我们想办法把她接回北官房,不然不知道哪天就会被他们害死,如果我们都不管她,她就撞死。我看老太太坚决要回去,就当即给霍某打电话。霍某来了后表示不同意,强调如果你们强行把老太太接回北官房,我就什么都不管了,可老太太仍反复重复我自己愿意回去,爬也要爬回去,不让我回去我就撞死之类的话。后来老太太多次让保姆给我打电话,让我想办法把她接出来。由于某某在老太太住处放有大刀,也不敢贸然去接。后经过与老太太女儿商量,在提前了解到5月9日霍某他们一家要去参加婚礼,家里没人,我们才找人把老太太接了出来,并把老太太送到了医院。上次开庭后,霍某的家人让我与老太太见个面,进行一下调解,老太太不同意见霍某。霍某提供证人傅A出庭证明以下内容:2008年6月,我受雇到北京市X区某庄园X号楼X单元X号照顾霍某的母亲,此间老太太娘家亲戚某A(原名康X)和他妹妹到家里玩过两次,每次住一个礼拜左右。我看某A30岁出头,膀大腰圆的,就问他你咋不在家里找个活干,他说家里的活太苦,受不了。某A每次和他妹妹来,老太太都让霍某给他俩一人几百元钱的零花钱。2008年9月,我家里有事就离开了。2009年7月,我接到霍某电话说他最近家里事儿多,不能在A区陪着老太太,想让我去照顾老太太一段时间,我答应了。从2009年7月中下旬到2009年8月中下旬,我一直伺候老太太。这段期间霍某和他爱人都不怎么过A区这边来,老太太说她儿子和孙女帮她办房子的事儿,挺忙的,所以就我跟她做个伴。那段时间老太太精神和身体状况还挺好的,能自己走路上厕所,吃的也不少。她经常对我说霍某及其爱人和霍某对她挺好的。诉讼中,霍某方证人刘A、李B、王D出庭作证,证明霍某及其父母照顾李某,并与李某相处融洽。霍某为此还出具了为李某支付的医疗费单据、购买家用电器的票据、交纳电话费的发票及为李某聘请保姆的劳动合同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公某、赠与公某的录音及笔录、康某证言、李某证言、傅A证言、刘A证言、李B证言、王D证言、医疗费单据、购买家用电器的票据、交纳电话费的发票、劳动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某原系某区胡同X号7间平房的所有权人,其依法对上述房屋享有占有、使某、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某在北京市X区某庄园X号楼X单元X号居住期间,通过某公某处办理了将上述房屋赠与霍某的赠与公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现上述房屋登记在霍某名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某、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某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在庭审中,李某提供的证人证言欲证明李某将房产赠与霍某是在李某人身受到霍某及其家人的控制、胁迫下做出的,不是她的真实意愿,但该证明力低于某某的效力,故对该证言法院不予采信。且李某未提供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的相关证据。现李某要求撤销赠与之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之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要求是: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李某有证据证明赠与合同系受霍某及其亲属胁迫,赠与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霍某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不同意某的上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亦对原审法院查明之事实予以确认。

李某二审审理期间向法院提交录音证据一份,用于某明其上诉主张,霍某以该证据不属于某证据为由拒绝质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之效力。李某认为其是受胁迫且对赠与合同有重大误解,故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合同应当认定为可撤销,就此李某向法院提供了多份证据。同时,霍某提供了公某作为相反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某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某他书证;(二)物证、档某、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某、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某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根据以上规定,霍某提交的公某证明力大于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力。原审法院采信霍某提交的公某并否认李某提交证据证明力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李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定撤销情形存在,故其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保全费三千零二十元,均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李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洁芳

代理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郭嘉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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