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男,194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职工,住(略)。
原告张某,男,194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职工,住(略)。
原告周某,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职工,住(略)。
原告廖某、张某、周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印飞,江永县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甲,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蒲某,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徐某乙,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原告廖某、张某、周某与被告徐某甲、蒲某、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某芳、人民陪审员王年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龙颖清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张某、周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廖某、张某、周某以证据尚未收集完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某、张某、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廖某、张某、周某负担。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周某芳
人民陪审员王年文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龙颖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