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余某,又名余X,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的(2011)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0)晃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二、本案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莫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