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X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石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X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厂负责人,住该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X居民,住该街XX号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X、石某与被执行人程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赵X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6万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5.26万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赵X,赵X收到案款5.26万元后,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关于被告程XX于2012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赵X、石某欠款5.26万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石某彦
执行员乔小明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