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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侗族,粮农。

被执行人胡某,男,侗族,粮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某与申请执行人罗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胡某以人民币1500元抵付本案标的干稻谷1000斤。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莫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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