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组村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万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XX与被执行人万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返还其陕x别克轿车一辆。执行中,本院于年与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