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晏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X与被执行人晏XX、周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某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