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工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栋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工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栋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某艳,湖南方正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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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