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咸阳市XXX号楼,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号。注册号XXX。
负责人杨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576.6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某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