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XX(聋哑人),女,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原告瞿某,女,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瞿X秀,女,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寇XX,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X华,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瞿X胜,男,汉族,农民,柞水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瞿X华父亲。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原告柳XX遭遇车祸,肇事方向原告柳XX赔偿了150000元,被告瞿X华之父瞿X胜作为原告的亲属参与了该起事故的处理,并从XX县交警大队领取了赔偿款。瞿X胜领取赔偿款后,将赔偿款中50000元借给了被告瞿X华,因原告柳XX和丈夫的行为都受限,因此由被告瞿X华向原告柳XX女儿瞿某出示了欠条一张,并约定了还款期限。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瞿X华迟迟不予偿还,原告柳XX、瞿某遂起诉要求被告瞿X华偿还借款5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瞿X华偿还原告瞿某借款50000元,由全权委托人瞿X秀于2012年3月8日经手领取50000元借款(已当场履行完毕)。
案件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瞿某承担200元,被告瞿X华承担32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丹宏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