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当阳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XX、周X、吴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895.79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某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