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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庞X与被执行人陕西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庞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二炮学院窑洞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路XXX号。注册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X与被执行人陕西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00988民事判决第二项,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35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西民一终字第00988民事判决第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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