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陈某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8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8年2月1日,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飞碟”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2009年7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2009年10月14日,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2010年1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的驳回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申请所述的技术方案。本申请说明书对飞轮喷气发动机未作清楚、完整的说明。根据现有技术和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本申请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无法确信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能够达到说明书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说明书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X号决定结论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第X号决定。其上诉理由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从现有技术、物理常识和自然现象获得实施本申请技术方案的相关启示。本申请说明书所述的飞轮喷气发动机不同于现有技术,并不有悖于现有物理常识和自然规律,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与现有原理并不违背。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对本申请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完全达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标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本申请是名称为“飞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8年2月1日,申请号为(略).2,优先权日为2007年3月31日,公开日为2008年7月16日,申请人为陈某。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飞碟,包括舱体(22)、操某、电气系、舱内设施、燃料系、启动系和点火系,其特征在于:舱体(22)上安装舱体运某方向调节装置和舱体旋转稳定调节装置,舱体(22)上安装燃料箱(27),燃料箱(27)上设置燃料管(29),舱体(22)上安装飞轮喷气发动机,飞轮喷气发动机包括飞轮轴(6)、飞轮(5)和喷气装置,飞轮轴(6)与舱体(22)连接,飞轮轴(6)上安装飞轮(5),飞轮(5)外周安装多个喷气装置,喷气装置喷气方向与飞轮(5)半径间夹角为Φ1,喷气装置喷气方向与飞轮(5)所在的垂直于飞轮轴(6)的平面的夹角为Φ2。”
本申请说明书载明:本申请所述的飞轮喷气发动机既可以使用常规燃料作为常规动力,也可以使用任何一种元素作为核燃料。
2009年7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2009年10月14日,陈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理由是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9年11月2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陈某的复审请求,并将其转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中的审查意见。
2010年5月1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陈某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0年5月28日,陈某提交了意见陈某书,称:1、飞轮喷气发动机进气孔处产生吸力,燃料管输出的气体燃料、雾化燃料、悬浮颗粒固体燃料会被自动吸入气体混合室。液体燃料通过雾化喷头实现雾化,悬浮颗粒固体燃料通过气流输送,这些都是常规技术。2、舱体是稳定不转的,而飞轮是旋转的,发电机定子(发电线圈)连接在舱体上,飞轮轴带动发电机转子(发电线圈外部磁场)旋转,即可使发电机发电。飞轮轴通过发电机定子传递给舱体一个与飞轮旋转同向的旋转扭力1。调整发电机的发电功率,即可调整扭力1的大小。3、气缸内壁的螺纹是无关紧要的,通过深入研究、论证,气缸内完全可以不必设置螺纹,不会影响气缸正常工作。螺纹表面产生一层振荡气流,产生一层附面层,可以减轻气流阴力,不同于传统定义上的激波。气流运某速度快了,会使螺纹表面气流震荡频率提高,使螺纹表面产生一层等同于激波的气体附面层,该附面层使螺纹表面不直接与高速气流摩擦,进而降低了摩擦阻力,减轻了表面磨损,提高气缸使用寿命。4、将粒子结构破坏就可使粒子释放能量,核聚变反应与核裂变反应都是将粒子结构重新组合、重新构架的反应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粒子的质量发生改变,一部分物质转化成能量。物质和能量可以相互转化,可以统称为质能反应。
2010年1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认为:
本申请的飞碟采用飞轮喷气发动机作为动力源,而且根据说明书来理解,飞轮喷气发动机是实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重要部件。喷气发动机属于现有技术,但是飞轮喷气发动机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陈某应当对飞轮喷气发动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虽然在说明书中,陈某描述了飞轮喷气发动机的一些结构和操某方式,但是这些描述存在不清楚之处。因为根据说明书,本申请中的飞轮喷气发动机的基本结构是在飞轮上安装有多个喷气气缸或涡轮喷气发动机,“舱体22上安装燃料箱27,燃料箱27上设置燃料管29”、“飞轮上设置气体混合室,气体混合室中部开设朝气孔,燃料管与进气孔对应”,在启动装置启动后,飞轮开始旋转,飞轮到达一定速度后,喷气气缸开始工作(此时启动装置停止工作),高压气体从喷气气缸的喷气室排出,形成推力,继续推动飞轮旋转。在飞碟的飞行过程中,飞碟舱体22基本上处于不旋转的,因此,安装在舱体22上的燃料箱27以及燃料箱27上的燃料管29也是处于基本上不旋转的状态,而安装在飞轮上的喷气气缸处于高速旋转状态。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详细说明如何才能够使得高速旋转的进气孔与相对静止的燃料管相对应从而实现燃料供应。同样地,对于“使舱体22产生一个与涡流所旋旋转方向相同的扭力,这个扭力方向与飞轮5旋转扭力方向相反,这两个相反的扭力可以带动发电机的工作,同时可以利用它来调节舱体22的稳定性,使舱体22不会旋转起来”,陈某也没有说明上述两个相反的扭力是如何带动发电机工作的。
另外,在说明书提及“螺纹会在(气缸)内壁表面形成一层激波,可以减轻摩擦生热”,但是,根据现有技术,无法理解为何会产生这样的效果,一般而言,激波是物体相对于介质以超过声速的速度运某时产生的强压缩波,激波如何在螺纹上产生,又如何产生了减轻摩擦的效果,说明书也没有做出清楚的解释。
同样的,说明书还提及在本申请的飞轮喷气发动机中可以产生核反应,“飞轮喷气发动机既可以使用常规燃料作为常规动力的发动机,也可以使用任何一种元素作为核燃料,可以直接燃烧空气,让空气中的元素发生核反应,可以让氢元素发生裂变反应,甚至可以用真空中的量子作为核燃料,这一点在宇宙飞行中很重要”。然而,现有产生等离子体的技术需要放电、施加电压、强辐射或者高温高压,而仅仅使气体原子本身运某产生等离子体与现有技术完全不同,说明书也没有做出清楚的说明。关于核反应,现有技术需要重核原子(如铀、钚)产生链式反应,称为核裂变,或是轻核原子(如氖、氖)在1500万到1亿摄氏度的高温下聚变,而本发明所述的核反应与已知的核反应方式完全不同,且其中氢原子根本不可能裂变,重元素的聚变只在恒星中心和超新星爆炸中存在,现在人类仍无法控制,仅有说明书简略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涉及核反应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没有对飞轮喷气发动机的结构和原理进行清楚的说明。综上所述,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陈某不服第X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称:本申请采用最常规的理论、最基本的力学、运某、热力学理论,采用的是非常规技术方案,最常规的技术手段,最终实现超常规的技术效果。这是本发明的重大发明之所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法理认识和法条应用错误,主观臆断、概念不清,从而作出了错误的结论。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X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本申请说明书、第X号决定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飞轮喷气发动机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本申请的说明书中,陈某应当对飞轮喷气发动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在本申请说明书中,陈某对飞轮喷气发动机的一些结构和操某方式的描述并不清楚:第一,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详细说明如何才能够使得高速旋转的进气孔与相对静止的燃料管相对应从而实现燃料供应。第二,本申请说明书中载明“使舱体22产生一个与涡流所旋旋转方向相同的扭力,这个扭力方向与飞轮5旋转扭力方向相反,这两个相反的扭力可以带动发电机的工作,同时可以利用它来调节舱体22的稳定性,使舱体22不会旋转起来”,但陈某并没有说明上述两个相反的扭力是如何带动发电机工作的。第三,说明书载明“螺纹会在(气缸)内壁表面形成一层激波,可以减轻摩擦生热”,但一般情况下,激波是物体相对于介质以超过声速的速度运某时产生的强压缩波,说明书没有清楚说明激波如何在螺纹上产生,又如何产生了减轻摩擦的效果。第四,说明书还提及在本申请的飞轮喷气发动机中可以产生核反应,但仅有说明书中的简略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发明涉及核反应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没有对飞轮喷气发动机的结构和原理进行清楚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不能够实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陈某上诉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并无不当。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陈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陈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陶钧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