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X村X组xxx号。
被告谢xx,男,62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xx村。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谢xx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谢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xx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长李某平
审判员黄仕钦
人民陪审员李某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