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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xx与被告谢xx追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X村X组xxx号。

被告谢xx,男,62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xx村。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谢xx追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谢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谢xx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判长李某平

审判员黄仕钦

人民陪审员李某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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