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X乡xx村x号。
被告张xx,女,汉族,50岁,湖南省嘉禾县X乡x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李某平
审判员黄仕钦
人民陪审员李某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