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海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和被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婚后公婆嫌我生了女孩,对我冷眼相待,被告亦跟随其父母对我拳脚相加。请求离婚,抚养孩子,由被告给付抚养费用。
被告丁某辩称:岳母看到如今女儿再嫁可赚更多彩礼,便纵容其女找茬离婚。我和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生有一女孩。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生活琐事相互指责,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如果被告能真心善待原告,同时原告也能认识自己的不足,双方尽弃前嫌而重新和好,那么对自己、孩子及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告张某负担25元,被告丁某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海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庞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