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周某。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盗窃罪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2)郑刑申字第X号再审决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刘秋生
审判员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李某庆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