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65年出生。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尼某,男,1977年出生。
辩护人郭某某,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尼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尼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黄某、尼某均不服,黄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和尼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我无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尼某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良
审判员谷俊武
审判员贺广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