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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科学出版社、赵某某、田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4-11-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7536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已退休,住(略)。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西安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科学出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科学出版社社长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科学出版社职工,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师,住(略)。

被告田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河北农业大学教师,住(略)。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冉瑞丰,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甲与被告科学出版社、赵某某、田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阎某某、宋某乙,被告科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彭某、张某,被告赵某某和田某某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冉瑞丰、吴君影以及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1月25日在西安市新华书店图书大厦发现由科学出版社出版,赵某某和田某某所编《小城镇建设工程造价》一书有多处抄袭了原告以余辉笔名出版的《城乡水暖工程预算员必读》、《城乡建设工程预算员必读》、《城乡电气工程预算员必读》以及《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入门》四本书的内容。原告认为赵某某、田某某抄袭了自己的作品,科学出版社予以出版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请求法院:1、认定被告出版的《小城镇建设工程造价》侵犯原告的著作权;2、判令被告停止《小城镇建设工程造价》的出版、发行,收回、销毁未售出之书并销毁底版;3、判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略).84元,并在《新华书目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科学出版社辩称:首先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出版的《小城镇建设工程造价》侵犯其《城乡水暖工程预算员必读》、《城乡建设工程预算员必读》、《城乡电气工程预算员必读》以及《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入门》四本书的著作权;其次被告的行为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小城镇建设工程造价》一书中侵犯其《城乡水暖工程预算员必读》、《城乡建设工程预算员必读》、《城乡电气工程预算员必读》以及《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入门》四本书著作权的部分并非我撰写。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田某某辩称:《小城镇建设工程造价》一书中我所编写的部分均有出处或属于合理引用不构成对原告《城乡水暖工程预算员必读》、《城乡建设工程预算员必读》、《城乡电气工程预算员必读》以及《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入门》四本书著作权的侵犯,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4月,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了《城乡建筑工程预算员丛书》(统称《丛书》),《丛书》共三册分别是《城乡建筑工程预算员必读》(简称《建筑必读》)、《城乡电气工程预算员必读》(简称《电气必读》)和《城乡水暖工程预算员必读》(简称《水暖必读》),三本书均由余辉担任主编。(余辉系本案原告宋某甲的笔名。)《丛书》编者所撰写的前言部分提到,“宋某、穆晓智、盖增顺同志参加了本书的编写”。

在本案审理期间,《丛书》的责任编辑强十渤出具书面证言宋某、穆晓智、盖增顺系其虚构人名,并不存在。被告科学出版社、赵某某、田某某对此并不认可,但也未提供上述三人确实存在的证据。

1999年1月,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了由余辉、李耕俭主编的《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入门》(简称《入门》)一书。《入门》前言部分提到:“本书第一至四章内容由余辉编写,第五至七章由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建工系李耕俭同志编写。”“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南郊分理处王欢迎同志,中国华陆工程公司技术经济室麋耀龙主任、刘均生主任工程师以及李曼昕、李巧兰、王爱霞、蔡红、张文美、宋某生等同志为本书的编写提供了有关技术资料或编写了有关内容。…编者衷心地向上述各位同志表示感谢。”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李耕俭、麋耀龙、刘均生、李曼昕、李巧兰、王爱霞、蔡红、张文美对《入门》一书不享有著作权的书面证言以及原告未能找到王欢迎和宋某生的情况说明,被告科学出版社、赵某某、田某某对上述材料不予认可,但也并未提供上述十人对《入门》一书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1999年5月,赵某某、田某某与科学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田某某于1999年9月将《村镇建设工程造价》的书稿交给科学出版社,并将该书专有出版权转让给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付给赵某某、田某某稿酬每千字25元。2001年2月,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由赵某某、田某某编写的《小城镇建设工程造价》(简称《造价》)一书,该书与《村镇建设工程造价》系同一部书,定价二十九元,印数2600册。

原告认为《造价》一书第173页图4-9和4-10、第194页图4-31(a)、(b)、(c)、第195页图4-32(a)、(b)、(c)、第196页图4-36、第217页图4-53(a)、(b)、(c)及部分文字、第218页表4-24及计算公式和图4-54、第219页表4-25及计算公式、第228至229页图4-56及表4-30和部分文字、第243页图4-57、第246至247页图4-59、表4-36及计算公式和部分文字系分别剽窃自其《建筑必读》第153页图5-24和图5-25、第105页图5-5(a)、(b)、(c)和图5-6(a)、(b)、(c)、第106页图5-7、第112页图5-9(a)、(b)、(c)、第113页表5-13(a)及公式、第116页表5-15及计算公式、第117页图5-10及相关文字、第124页图5-11和表5-18、第100页图5-4、第144至145页图5-19、表5-27及公式和文字;《造价》一书第306页倒数第七行至倒数第三行文字、第309页1)-9)标题、第319至321页文字、第326至327页文字及图5-5、第328页图5-6及部分文字、第329-330页图5-7、5-8、5-9、5-10及部分文字、第334至336页部分文字、第341页表5-18系分别剽窃自原告《水暖必读》第89页第六行至第十三行文字、第13至17页相应标题、第154至158页部分文字、第167页文字和第140至141页图5-1的一部分、第164页图6-2及部分文字、第165至167页图6-3、6-4、6-5、6-6及部分文字、第169至173页部分文字、第194页表6-4;《造价》一书第353页部分文字、第354至第355页部分文字即表5-32、第358页部分文字系分别剽窃自原告《电气必读》第143页部分文字、第134至136页部分文字及表5-9、第145页部分文字。原告还认为《造价》一书第137至138页的相关文字和计算公式系剽窃自原告《入门》一书第35至38页中的相应内容。以上原告所指控《造价》一书中涉嫌剽窃的内容均由被告田某某编写。

被告田某某认为原告所指控涉嫌剽窃的上述内容均有出处,不构成侵权。

经对比,《造价》一书第217页图4-53、第218页表4-24及第228页图4-56与原告《建筑必读》的相应部分相同,也与朱美瑛编《建筑工程预算》第68页图4-26、第91页图5-25及马月吉编《怎样编制与审核工程核算》表6-12上部实质相似;《造价》一书第247页表4-36及相应文字与原告《建筑必读》第145页表5-27及相应文字基本相同,也与赵某婉和王武齐编《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第100页表5-20及相应文字实质相似;《造价》一书第327页图5-5部分与原告《水暖必读》第141页图5-1(c)、(e)实质相似,与陆耀庆主编《供暖通风设计手册》第419页图11-1部分完全相同;《造价》第219页表4-25与原告《建筑必读》第116页表5-15表达并不近似;《造价》一书第137至138页的内容与《入门》一书第35至36页的内容实质相似,也与赵某槐和卞秀庄编《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第44至46页相关内容实质相似。

除上列早于原告《丛书》发表且与《造价》一书相关内容的表达相同或实质相似,以及上列《造价》一书与《丛书》相应内容不相似的情况以外,原告前述《造价》一书与《丛书》对比的其他相关内容的表达均相同或实质相似,且被告田某某所提交的编写《造价》一书的相关参考资料的发表时间晚于原告《丛书》的发表时间或其表达与《造价》及《丛书》的相关内容表达不同。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差旅费共计996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由《小城镇建设工程造价》、《城乡建筑工程预算员丛书》三册、《建筑工程预算编制入门》、《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考试复习资料(上)》(1999年)、中国计划出版社X年出版的《河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册)、《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考试复习资料》(1996年)、河北省建设委员会1998年印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第八册、河北省建设委员会1998年印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第二册、朱美瑛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X出版的《建筑工程预算》、吕发钦主编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X年出版的《实用建筑工程估价手册》、赵某婉和王武齐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X年出版的《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周承绪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X年出版的《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基础知识》、高竞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X年出版的《建筑工程定额原理与概预算》、陆耀庆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X年出版的《供暖通风设计手册》、田某芳和窦爱民主编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X年出版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工作手册》、赵某槐和卞秀庄编清华大学出版社X出版的《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马月吉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X年出版的《怎样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原告及其代理人火车票、住宿费发票、北京市内出租车发票、公共汽车票、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宋某甲作为三册《丛书》主编编写创作了《丛书》的所有内容。在《丛书》前言部分提到宋某、穆晓智、盖增顺参加《丛书》的编写,但是原告提出上述三人纯属虚构,根本不存在,《丛书》全部著作权由原告一人享有的主张,并提供了《丛书》责任编辑的证言,被告虽然对此证言不予认可,但是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提出的上述三人存在并同时享有对三册《丛书》的著作权且宋某甲不享有三册《丛书》著作权的主张。因此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宋某甲是三册《丛书》的作者,对三册《丛书》单独享有著作权。

《入门》一书的署名是“余辉李耕俭主编”,根据《入门》前言中关于编写内容的说明,原告宋某甲指控被告涉嫌剽窃的内容在其本人编写范围内,与李耕俭无关,因此李耕俭出具的余辉赠与其署名、其不享有《入门》著作权的证言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主张《入门》一书“前言”部分提到麋耀龙、王欢迎、刘均生、李曼昕、李巧兰、王爱霞、蔡红、张文美、宋某生参加编写,因此上述九人对《入门》一书也享有著作权。宋某甲为此出具了麋耀龙、刘均生、李曼昕、李巧兰、王爱霞、蔡红、张文美等七人的书面证言和原告未找到王欢迎和宋某生的情况说明,被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九人也享有《入门》一书著作权或证明除宋某甲和李耕俭之外《入门》一书还有其他作者,仅以《入门》一书“前言”部分的说明尚不足以认定上述九人对《入门》一书享有著作权,因此本院认定宋某甲系《入门》一书的作者,对其创作的相应内容享有著作权。

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造价》一书中与原告作品相应内容相同或实质相似且没有早于原告作品来源的部分将其中的示意图、表格按照所占版面折合成文字计算共计约一万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予以发表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本案中,田某某所编写的《造价》一书的相关内容有多处与宋某甲主编的三册《丛书》的相关内容相同或实质相似,且并未取得宋某甲的许可也没有在《造价》一书中标明宋某甲对相关内容的作者身份,其行为构成剽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田某某关于其所引用宋某甲作品的内容属于合理引用或属于引用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式、基本概念和知识,因而不构成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科学出版社作为出版者未尽到其合理注意义务,应对其出版《造价》一书对宋某甲著作权的侵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在本案中所指控的涉嫌侵权行为系由田某某编写,与赵某某无关,因此原告关于要求赵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科学出版社与田某某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原告宋某甲请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略).84元,但其并未提供明确的赔偿依据,故本院将根据文字作品的稿酬付酬标准、侵权行为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七)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科学出版社、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宋某甲著作权的涉案《小城镇建设工程造价》一书;

二、被告科学出版社、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宋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三、被告科学出版社、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宋某甲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九百九十六元;

四、被告科学出版社、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华书目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发表向原告宋某甲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科学出版社、田某某负担);

五、驳回原告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6.39元,由科学出版社、田某某共同负担1000(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原告宋某甲负担196.39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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